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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宝银、任章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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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1851号
  • 案件名称

    潘宝银、任章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潘宝银;任章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潘宝银,男,1953年4月8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任章栓,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任丘市。申请执行人潘宝银申请执行任章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任章栓偿还申请执行人潘宝银借款本金及利息31.5343万元。2、案件受理费2843元、执行费4630元由被执行人任章栓负担。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冀J×××××、冀J×××××汽车两辆,已依法查封,因未查找到该车辆,未能实施扣押,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二、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日向该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经查,未发现有可供财产执行。五、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的决定,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本案尚未实现债权31.5343万元。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短信约谈方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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