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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成智,陈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9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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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9302号
  •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成智,陈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成智;陈昊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9302号   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号23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4929257E。负责人:李政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洋,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虹利,女,1997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刘成智,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昊,男,199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刘成智、陈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1 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成智、陈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初攀东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  倩-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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