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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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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425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425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性,汉族。李某某、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21)陕012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责令李某某、李某各缴纳罚金10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1500元。李某某、李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对其依法终结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人行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有部分银行存款,没有保险、证券、房产等信息。3、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余额。4、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634元,扣划款项已交纳至陕西省非税收入账户名目指定账户。5、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财产,查无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已同被执行人李某某释法明理,家属不愿代为履行,无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8、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失信惩戒,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失信决定书。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金占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飞已经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李某的执行;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闫导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云 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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