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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宝与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3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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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722号
  • 案件名称

    王清宝与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清宝;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3722号原告:王清宝,男,汉族,1979年8月6日生,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政务大厅西侧B座。        负责人:李云开,系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男,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单位职员。        被告: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西公主大街170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伟,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晶,女,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单位职员。        原告王清宝与被告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公主岭社保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主岭人才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清宝、被告公主岭社保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被告公主岭人才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清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将单位和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1725.60元打入原告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二、请求判令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原公主岭市实验中学老师,2006年起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根据公主岭市社保局与人事局公社保联字[2004]4号文件要求,公主岭人才中心为像原告身份的人员代办社会保险业务。2006年单位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后,代办单位出具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养老保险手册并加盖了公主岭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专用章。2015年办理调转手续时发现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未打入个人帐户,致使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原告2006年单位、个人缴纳1725.60元、有被告出具的养老保险手册为凭。原告缴费后,被告未打入原告个人帐户,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公主岭社保局辩称,其并未收到王清宝主张的1725.60元养老保险金,不清楚王清宝将相关款项交给谁了。        公主岭人才中心辩称,其确实承办过公主岭市实验中学养老保险业务,但是其不清楚王清宝是否将钱交到其处。王清宝有其出具的手续其不清楚,由于当时办理人员无法联系,所以无从查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原公主岭市实验中学老师,2006年起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根据公主岭市社保局与人事局公社保联字[2004]4号文件要求,公主岭人才中心为像原告身份的人员代办社会保险业务。2006年单位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后,代办单位出具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养老保险手册并加盖了公主岭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专用章。2015年办理调转手续时发现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未打入个人帐户,致使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原告2006年单位、个人缴纳1725.60元、有被告出具的养老保险手册为凭。原告缴费后,被告未打入原告个人帐户。        本院认为,公主岭社保局应当将王清宝缴纳养老保险金存入王清宝在公主岭社保局的个人账户。公主岭人才中心对以上养老保险金账户存入款项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公主岭人才中心成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并依据上级单位公主岭人事局与公主岭社保局联合发布文件,代理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并代理公主岭社保局收取养老保险金。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公主岭人才中心工作人员私自挪用、贪污养老保险金,致使王清宝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没有存入王清宝在公主岭社保局的个人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公主岭社保局与公主岭人才中心系代理关系,公主岭人才中心代理公主岭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公主岭社保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公主岭人才中心在代理行为中,公主岭社保局给其授权并不明确。且公主岭人才中心疏于管理,致使其工作人员挪用、贪污养老保险金,是本案的起因。故公主岭人才中心对公主岭社保局应当存入王清宝账户养老保险金款项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王清宝缴纳养老保险金1725.60元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存入王清宝在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二、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以上存入账户款项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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