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增顺、刘金良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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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412号案件名称
白增顺、刘金良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白增顺;刘金良;孙成钰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白增顺,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共,辽宁蓝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金良,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孙成钰,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辽宁省庄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白增顺与被执行人刘金良、孙成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辽06刑终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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