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万珍,石子凌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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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348号案件名称
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万珍,石子凌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张万珍;石子凌;类人元(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朱庆红案件缘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48号 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卉竹路2号11幢3-8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40962G。投资人:周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蓓菁,上海云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类人元(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3号-2号凤凰世纪家园9栋1层1号积玉桥街双创空间第B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QAHA1F。法定代表人:石子凌,执行董事。被告:张万珍,女,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石子凌,女,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朱庆红,女,1973年10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类人元(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万珍、石子凌、朱庆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类人元(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并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琰 审 判 员 周 映 人民陪审员 陈 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南洪会书 记 员 谭友佳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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