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桥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256号之十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256号之十三案件名称
孙桥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孙桥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256号之十三被执行人:孙桥,男性,1983年06月2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对孙桥刑事财产刑一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桥在交通银行62×××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守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延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辛佳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828号 下一篇 河南佐今明医药有限公司、卫辉市华新医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781财保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