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亚亚、刘星雨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996号
  • 案件名称

    刘亚亚、刘星雨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亚亚;刘星雨;刘帅帅;李明荣;姬翠莲;李世军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996号申请执行人刘亚亚,女,生于2003年12月18日,延安市安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610624200312184229,汉族,学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城南。申请执行人刘星雨,女,生于2004年12月11日,延安市安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610624200412114228,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帅帅,男,生于2011年8月3日,延安市安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61062420110803421X,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小银,男,生于1979年3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903034279,汉族,住延安市安塞区坪桥镇尧沟行政村桃保湾村。系申请执行人刘亚亚、刘星雨、刘帅帅之父。申请执行人李明荣,男,生于1954年3月15日,延安市安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5403154611,汉族,小学文化,住延安市新区紫玉明珠小区15号楼2单元302室。申请执行人姬翠莲,女,生于1957年2月17日,延安市安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5702174620,汉族,文盲,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世军,男,生于1971年12月2日,延安市安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11202421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安塞区坪桥镇尧沟行政村桃保湾村011号,现羁押于安塞区看守所。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亚亚、刘星雨、刘帅帅、李明荣、姬翠莲与被执行人李世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陕0603刑初7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世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39180.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在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世军名下银行无足额存款收入;无注册工商信息;2、在总对总查控系统财付通科技支付有限公司和支付宝技术有限公司查明,被执行人李世军无足额存款收入;3、在总对总查控系统证券交易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世军名下无证券交易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和保险投保信息;4、在安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其名下无任何房产登记信息;5、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小银和申请执行人李明荣终本约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世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在服刑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03执9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