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基磊、梁旭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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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314号案件名称
左基磊、梁旭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介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左基磊;梁旭旺;费利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314号原告:左基磊,男,汉族,1993年3月26日出生,天津市人,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卿,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旭旺,男,1982年5月8出生,汉族,介休市人,住介休市。第三人:费利斌,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张家口市。身份证号:130706197604××××。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基磊诉被告梁旭旺、第三人费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基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基磊撤回对被告梁旭旺、第三人费利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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