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康华诉被告沈德安、李胜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15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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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152号之三案件名称
原告马康华诉被告沈德安、李胜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沈德安;李胜才;马康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924民初1152号之三 原告:马康华,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被告: 沈德安,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被告:李胜才,男,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原告马康华与被告沈德安、李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马康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康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70元,减半收取计5,685元,由原告马康华负担。审 判 员 沙 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 书 记 员 康 丹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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