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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康华诉被告沈德安、李胜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15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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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15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原告马康华诉被告沈德安、李胜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紫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沈德安;李胜才;马康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924民初1152号之三  原告:马康华,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被告: 沈德安,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被告:李胜才,男,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原告马康华与被告沈德安、李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马康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康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70元,减半收取计5,685元,由原告马康华负担。审  判  员   沙  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  书  记  员    康 丹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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