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影娣、周铁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968号之三十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968号之三十
  • 案件名称

    吴影娣、周铁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吴影娣;周铁;杨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968号之三十申请执行人:吴影娣,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周铁,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溪湖区。被执行人:杨洋,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溪湖区。本院在执行吴影娣与周铁、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辽0504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周铁、杨洋名下的存款、车辆、收益类保险、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周铁、杨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 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