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恒科、东莞市亦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93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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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9322号之一案件名称
农恒科、东莞市亦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农恒科;东莞市亦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9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农恒科,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被执行人:东莞市亦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马鞍路21号101室。法定代表人:李平。执行保证人:李平,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恒科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亦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农恒科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亦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农恒科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亦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8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3267元。二、双方同意:上述款项以50000元结算,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法院的扣划款项16366元,剩余款项33634元由被执行人从2021年9月份起,在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元,直到支付完毕止。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农恒科的账户(开户名:农恒科,开户行: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坡洪支行,账号:60×××99)。三、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失信黑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屏蔽执行公开措施。四、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五、被执行人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保证人李平自愿对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所有债务(包括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直接执行保证人名下的财产。六、本案执行费85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恒科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亦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1971执9322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亦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泽审判员 卢建文审判员 龙泽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江锦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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