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桃、黄礼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6民初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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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民初1448号案件名称
刘继桃、黄礼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继桃;黄礼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6民初1448号原告:刘继桃,男,1945年6月6日出生,瑶族,住汝城县。被告:黄礼洪,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瑶族,住汝城县。原告刘继桃诉被告黄礼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刘继桃以决定不作笔迹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继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继桃负担。审判员 邓启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航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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