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军、崔海东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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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414号案件名称
张立军、崔海东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立军;崔海东;王冬;胡永亮;郑宏伟;田丽霞;姜文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军,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崔海东,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王冬,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胡永亮,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郑宏伟,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田丽霞,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姜文利,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立军与被执行人崔海东、王冬、胡永亮、郑宏伟、田丽霞、姜文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21)辽1381民特1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元。该调解协议书于2021年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0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张立军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特1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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