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丽与康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486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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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4861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晓丽与康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晓丽;康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48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晓丽。被执行人康科。申请执行人王晓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3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48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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