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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绍强、甘可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恢1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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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恢1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绍强、甘可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岑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绍强;甘可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恢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绍强,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甘可志,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绍强与被执行人甘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桂0481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甘可志归还借款1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首次执行案号为(2020)桂0481执1514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5950元,尚欠4100元,2020年11月18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2020年11月20日裁定终结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2021年5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甘可志的存款1480元。经过对被执行人甘可志进行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刘绍强的意见,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关德振书 记 员 韦泳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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