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高某劳务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1执60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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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执606号之三案件名称
黄某、高某劳务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凌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黄某;高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1执6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9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高某,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凌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某在锦州银行11×××70账号内人民币96.5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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