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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勤与王哲明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C](2021)陕0722民督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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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督25号
  • 案件名称

    胡小勤与王哲明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C]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哲民;胡小勤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支 付 令 (2021)陕0722民督25号 申请人:胡某某,女,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人胡某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在城固县桔园交警中队上班期间向申请人借款70000元,期间偿还了35000元本金。2018年4月17日双方对剩余的35000元本金协议于2018年底前全部还清,之后被申请人电话就无法联系。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找到被申请人协商共计偿还本息40000元。现申请人只要求被申请人偿还35000元本金,利息5000元自愿放弃。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给付借款本金3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胡某某借款本金35000元。申请费225元,由被申请人王某某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田晓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舒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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