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帅、何菲菲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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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659号案件名称
刘国帅、何菲菲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国帅;何菲菲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659号原告:刘国帅,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何菲菲,男,198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刘国帅诉被告何菲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帅负担。审 判 员 张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员 江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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