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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帅、何菲菲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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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659号
  • 案件名称

    刘国帅、何菲菲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国帅;何菲菲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659号原告:刘国帅,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何菲菲,男,198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刘国帅诉被告何菲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帅负担。审 判 员 张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员 江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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