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本洪、邢思星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保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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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4执保288号案件名称
杨本洪、邢思星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若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本洪;邢思星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保288号申请人:杨本洪,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思星,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人杨本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若羌县楼兰机场有限公司邢思星的1,200,000元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若羌县楼兰机场有限公司邢思星的1,200,000元工程款,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飞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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