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豫陕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财保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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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财保1199号案件名称
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豫陕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豫陕通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1199号 申请人:西安豫陕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高宝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军、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高楠,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随斌,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西安豫陕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225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9101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西安豫陕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豫陕通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9101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闫 鸣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林 怡 打印及校对:高婵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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