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三虎、张浩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3民初1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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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775号案件名称
梁三虎、张浩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梁三虎;张浩浩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3民初1775号原告:张浩浩,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被告:梁三虎,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 原告张浩浩与被告梁三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浩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三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浩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梁三虎支付原告张浩浩劳务费3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梁三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之前,被告梁三虎因需制作装修广告牌,由原告张浩浩负责制作,2021年3月12日,经双方清算,被告梁三虎向原告张浩浩出具35000元的劳务费欠条并签名、 捺印予以确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梁三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梁三虎在庭前与法院干警的谈话笔录中承认原告张浩浩的全部诉讼请求,且有欠条佐证,故本院对原告张浩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梁三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浩浩劳务费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后,由被告梁三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晓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郭 小 琳 书 记 员 马 晶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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