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金财云智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中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8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831号案件名称
株洲市金财云智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中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金财云智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中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顾晃源;湖南思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刘湘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831号原告:株洲市金财云智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1288号创客大厦4楼A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MA4RG4699B。法定代表人:陈尚权。被告:湖南中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武警新村A5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849248397。法定代表人:王新中。被告:顾晃源,男,汉族,1983年4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被告:湖南思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大学科技城桔子洲街道潇湘大道中段283号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A6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RW8YE64。法定代表人:刘湘。被告:刘湘,女,汉族,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金财云智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顾晃源、湖南思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刘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原告株洲市金财云智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株洲市金财云智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七日内仍未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振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盘利斌书 记 员 文 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建、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3784号 下一篇 王某某、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