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芝、于山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5执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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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执1347号案件名称
刘秀芝、于山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郸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秀芝;于山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25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芝,女,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于山云,女,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执行人刘秀芝与被执行人于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625民初28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山云应于2021年6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刘秀芝借款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24日、8月5日、7月6日、9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于山云名下有车牌号为豫P×××××的长安牌汽车一辆,申请人同意不对该车采取措施;三、2021年9月2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向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于山云名下有房产,对其予以查封,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四、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于山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系统关联,发现于山云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另有29件,尚未执行到位标的约200万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闫晓东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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