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维荣、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等刘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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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6执839号案件名称
甘维荣、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等刘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叶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甘维荣;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刘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839号申请执行人:甘维荣,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和田地区。 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60655142133。 法定代表人:赵菊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维荣与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3126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刘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维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76476元,均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刘辉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开户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均已查实,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于2021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刘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菊芳、被执行人刘辉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对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刘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均已查实,积极采取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及处置,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刘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甘维荣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刘辉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8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甘维荣在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波审判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审判员 李川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晓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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