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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龙辉建材有限公司、王士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2执4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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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执48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山西龙辉建材有限公司、王士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山西龙辉建材有限公司;王士杰;贾广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2执4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西龙辉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士杰,男,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贾广钊,男,汉族,万荣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山西龙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士杰、贾广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22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180346元及利息,要求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063元、诉讼保全费1477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65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本院于2021年5月26、5月28日过微信和直接送达形式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8日本院通过线下调查取证的形式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士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贾广钊位于万荣县xxxx房产一套。2021年6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贾广钊位于万荣县xxxx予以查封,但因该不动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不能实际处置。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贾广钊自动履行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委托郑州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士杰所有的豫xxxxx东风雪铁龙机动车予以查封。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14日对二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63886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殿勇审 判 员 张永祥审 判 员 张 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范海旭书 记 员 李雨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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