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运社、白涛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7民初4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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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7民初4838号案件名称
燕运社、白涛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燕运社;白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7民初4838号原告:燕运社,女,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白涛,男,198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繁阳一路与枣乡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众恒翡翠城1单元商业41号。负责人:赵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泽,男,199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燕运社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燕运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燕运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卫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中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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