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2财保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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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财保27号案件名称
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财保27号申请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蒋昕呈被申请人:郴州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市场北苑1栋11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617109857。法定代表人:黄赛玉申请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郴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20625.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9月15日郴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申请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20625.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智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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