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中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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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1631号案件名称
江苏威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中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江苏威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中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威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54639011A,住所地响水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友。被执行人:陈中平,男,1966年12月7日生,住。本院在执行江苏威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陈中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陈中平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陈中平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16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大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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