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人民政府、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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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290号案件名称
集贤县人民政府、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集贤县人民政府;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65号。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县县长。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建设路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吴光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521民初50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博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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