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发同、李明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1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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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608号案件名称
张发同、李明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发同;李明洲;李锐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张发同,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李明洲,男,1959年7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李锐锋,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发同与被执行人李明洲、李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明洲、李锐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申请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锐锋主动履行案件款80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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