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代友、屏山县兴新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7执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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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7执326号案件名称
陈代友、屏山县兴新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雷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代友;屏山县兴新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陈代友,男性,1949年8月25日出生,住雷波县。被执行人:屏山县兴新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屏山县屏山镇东正街。申请人陈代友与被执行人屏山县兴新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3437民初69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给付借款本金80,0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00.00元。被执行人屏山县兴新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代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屏山县兴新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传统查控系统查询,在雷波县无被执行人屏山县兴新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动产及不动产登记。法院穷尽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通知陈代友告知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代友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卫东审判员 魏纯俊审判员 赵天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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