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杨常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6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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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6280号案件名称
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杨常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杨常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6280号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坛南街8-2号C4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69568586K。法定代表人:吕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雨泽,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璐吕,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常贵,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杨常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静明人民陪审员 张誉升人民陪审员 田雅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明阳书 记 员 夏子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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