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银、怀化天庆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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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383号案件名称
张光银、怀化天庆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光银;怀化天庆大酒店有限公司;周庆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383号申请执行人张光银,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怀化天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德善路428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0575583W。法定代表人:周庆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周庆生,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在执行张光银与怀化天庆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案外人杨梅以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产权证号为:71××02)提供执行担保。因本案需长期执行,在办案期限内无法结案,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02执2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瞿剑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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