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力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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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51号案件名称
娄底市力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娄底市力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51号申请人:娄底市力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百亩乡新家村红星组。法定代表人:李百亿被执行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桥东街。法定代表人:傅坤申请人娄底市力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元。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娄底市力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谭顺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 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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