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1、金某某2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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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098号案件名称
金某某1、金某某2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金某某1;金某某2;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1,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申请执行人:金某某2,男,汉族,1961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执行人: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巩某某,该公司经理。金某某1、金某某2申请执行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民终6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金某某1、金某某2242656元及利息。因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金某某1、金某某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时向法院报告财产。二、2021年4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存款,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冻结时间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对被执行人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土地的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查得有不动产信息。3.对被执行人河南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查得有车辆信息。三、2021年7月15日,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公司股权予以冻结。四、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为未按时报告财产,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有委托律师调查申请律师调查令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权利,申请人不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242656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42656元尚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唐坤博执行员 李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桂冬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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