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吉昌、袁广江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10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1076号案件名称
刘吉昌、袁广江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吉昌;袁广江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1076号申请执行人:刘吉昌,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袁广江,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吉昌与被执行人袁广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津0116民初635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04860元,执行费29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刘吉昌与被执行人袁广江,双方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袁广江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吉昌204860元,自2021年10月开始,在每月的1日给付1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另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袁广江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民初6355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高俊利审判员 于康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紫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利荣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保1622号之一 下一篇 黄剑与肖军亮、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