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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瑞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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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906号
  • 案件名称

    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瑞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瑞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906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瑞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32。法定代表人:高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孙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凌宵宾馆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0L。法定代表人:秦生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瑞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77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瑞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150810元并支付违约金115081元,共计126589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324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520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等登记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综上所述,金钱债权案件的执行,须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张  锐审  判  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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