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南华、向汉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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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1718号案件名称
曹南华、向汉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南华;向汉明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1718号原告:曹南华,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向汉明,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曹南华与被告向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曹南华于2021年9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南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曹南华负担。审 判 员 徐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喻鑫书 记 员 李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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