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邯郸市雨耘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1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141号案件名称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邯郸市雨耘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邯郸市雨耘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141号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友谊北大街19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斌,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该社工作人员。被告:邯郸市雨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99号院1-4-16号。法定代表人:王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邯郸市雨耘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天柱县顺达木材加工厂、贵州省聚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7执723号之二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张自荣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8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