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唐桂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38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3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唐桂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唐桂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后湖社区澹津路1号。负责人:姚锡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女,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桂香,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作出的(2021)湘0781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唐桂香送达(网络短信)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桂香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2874.2元、利息23991.5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其后利息依约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35.95元、申请执行费1439元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中,因案件被执行人唐桂香要求本院组织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进行执行和解协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执行。2021年7月14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已部分履行。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炜审判员  周勇审判员  刘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