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生成、郭锦波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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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331号案件名称
刑生成、郭锦波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刑生成;郭锦波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331号申请执行人:刑生成,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被执行人:郭锦波,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本院在执行刑生成与郭锦波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郭锦波赔偿刑生成货物损失46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费100元及执行费60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证券、房管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4.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传唤申请人到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6.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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