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帝德永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647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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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647号之五案件名称
大连金帝德永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帝德永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647号之五被执行人:大连金帝德永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34120153XK,住所地甘井子区姚北路。法定代表人:褚恩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金帝德永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大连金帝德永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250110074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瑜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联系人:郭强联系电话:041182791666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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