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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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170号案件名称
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云案件缘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170号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226号。法定代表人:陈燕,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盛云,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盛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柏子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宋立辉代理书记员 唐晓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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