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张氏印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甘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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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652号案件名称
合江县张氏印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甘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合江县张氏印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甘雨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652号原告:合江县张氏印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合江县少岷南路203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52163661P。法定代表人:张家平。被告:合江县甘雨镇人民政府。住所:合江县甘雨镇兴隆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2008362663R。法定代表人:任伦伟。原告合江县张氏印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江县甘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合江县张氏印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自愿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张氏印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江县张氏印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合江县张氏印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何建中书 记 员 胡 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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