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爱国、李世平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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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1131号案件名称
马爱国、李世平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爱国;李世平;吴立君;吴立杰;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1131号申请执行人:马爱国,男性,1971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李世平,男性,1958年12月2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区。被执行人:吴立君,男性,1963年03月0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吴立杰,男性,1972年07月2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二段122-1号。法定代表人:于成敏。本院在执行马爱国、李世平与吴立君、吴立杰、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吴立君、吴立杰、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时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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