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胡中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2执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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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执171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胡中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胡中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2执171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兑占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中民,男性,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本院在办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申请执行胡中民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胡中民身份信息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秦 冰审判员 吴天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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