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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樊高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3民初3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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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3民初3807号
  • 案件名称

    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樊高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樊高雷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3民初3807号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7779637979。法定代表人:郑广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晓霞,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樊高雷,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樊高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08时30分在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伟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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