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颖、林海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81执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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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执520号案件名称
黄颖、林海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颖;林海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8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黄颖,男,1973年1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林海松,男,壮族,1985年03月06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颖与被执行人林海松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81民初2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海松未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颖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劳务费71999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98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海松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海松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林海松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股权、保险理财信息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海松名下银行账户仅有2234元存款可供扣划,网络资金查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查有一辆车牌号为桂A×××××的轿车,但本院无法实际控制,不能处置变现。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仅执行到位2234元,尚有标的69765元及案件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98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斌审判员 叶凯明审判员 农定祝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 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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