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旭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8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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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8736号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旭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旭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8736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贾丽秋人民陪审员 夏万明人民陪审员 崔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 颖书 记 员 杨元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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